本报讯 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符合年接待旅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等相关规定条件的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并以所设立分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据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并办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向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交质量保证金的手续,并取得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分社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上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应当接受其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