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为什么把游客导入商店?
导游为什么把游客导入商店?

 

     导游作为旅行社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在导游培训教材上被称为“民间外交家”、“民间大使”。在国外“导游”是一个令人羡慕、尊崇的职业,只有具有相当学历的人才有资格担任。然而,由于我国旅游市场的不规范,没有适当的组织来保障导游的正当权益,没有适当的方式来保障导游的收入来源,导游在人们的心目中的形象越来越差,导游自身也觉得这一行越来越没意思,越来越没有干头。

  近几年来,旅行社之间削价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率也越来越低,有时向游客收的“团费”竟低于所付出的成本。如,1994年旅行社全行业收入利润率为12.1%,1995年为8.96%,1996年为2.72%,1997年为2.18%,1998年为1.33%。作为一个中介性质的旅行社靠什么来维持经营呢?于是,很多旅行社就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填补这一“缺口”,除了降低质量标准和事后另收其他费用(随着游客投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行不通)外,大多采用如下这些办法:

  一是取消或压低导游人员的工资。在1990年初,导游人员的工资和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大致相当的,然而近几年来,导游人员的工资多则二三百元,低则为零。

  二是减少专职导游人员数量,多雇用兼职导游。由于旅游季节性非常突出,旅行社在旅游淡季时导游无事可做,在旅游旺季时旅行社的导游不够用,于是就导致了“兼职导游”这一现象的产生。兼职导游一般有自己的职业,旅行社在雇用他们时是不给工资和福利的,只是根据导游带旅游团工作日的数量付一定的津贴,一般日津贴费为0-50元,带杭州一地的“地方陪同”(简称“地陪”)一般津贴费为零,带旅游团到外地去的“全程陪同”(简称“全陪”)津贴费为10-50元不等。

  三是直接或间接向导游征收“人头费”。国际旅行社的“地陪”每带完一个旅游团,不但没有工资、津贴和福利,而且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大约每客10-20元。近一两年来,这种交人头费的作风也延伸到国内旅行社,旅行社根据游客的客源地把“人头费”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有的采用直接交收的方式,有的采用抵扣交通票据的方式间接收取(如某团实际产生交通费800元,旅行社只给报销300元,多出的钱由导游补上)。

  四是向旅游购物商店征收“人头费”。旅行社和旅游购物商店之间签订协议书,旅行社负责向该定点购物商店提供客源,该商店则按游客数量定期向旅行社交纳“人头费”。所以导游带游客去某一购物商店购物时,一定要拿“购物签单”或“回执单”,这是旅行社向购物商店索要“人头费”的凭证。比方说,某旅行社在今年4月份,共介绍3000人去某“珍珠馆”,该珍珠馆除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次现场付给导游和司机“回扣”外,按每人次8元计,还要向旅行社付该月的人头费2.4万元。有的旅行社还给导游员分派“购物签单”的指标,如带一个华东五市旅游团要上缴5张签单,完不成任务,给旅行社带来“人头费”损失的,要导游员偿还。

  导游员在“购物签单”的外在压力和“追逐佣金”的内在动力下,带旅游团频频光顾购物商店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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